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2011年司法考试仲裁法名师笔记,司考仲裁法名师笔记整理了司考辅导中,司考名师的权威解析,对司考复习备考起到有效减负的作用。一、仲裁范围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2、不能仲裁的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二)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