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体制 民主中的国家、法治、公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政治体制代表着德国历史上的第二次民主体制。议会委员会内联邦德国的缔造者们在其新宪法即基本法中从第一次民主政体 魏玛共和国的失败和纳粹独裁中吸取了教训。当时,联邦德国是战争的产物。1949年,国家一分为二,所以民主首先只在西部立足。但是,起初作为临时措施的基本法坚持“自由自决下”的德国统一这个目标。事实证明了德国第二次民主政体取得了成功。它的成功有诸多原因:历经独裁后,人们珍惜自由的生活方式;力争得到民主邻国的认可。但是,它的成功也离不开基本法。当40多年的分裂结束的时候,基本法成为了1990年统一后德国的宪法。基本法基本法把立法和国家管理与尊重基本法前20条所列的基本权利结合起来。基本法第一条具有特殊意义,它把尊重人权定为宪法条文的最高要求:“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其它基本权利也同时保证了在法律框架下的行动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闻和媒体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家庭保护等。基本法规定了人民通过特定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这明确了代表制民主的治国形式。此外,基本法把德国确定为法治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