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历年法律文书写作真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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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10-23 11全国 2012 年 10 月自考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课程代码:00262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 2B 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 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1.据考古发现,我国历史上最早铸在青铜器上的诉讼判决,

2、称之为 AA.亻朕 匜铭文 B.封诊式C.文心雕 龙 D.甲乙判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标题应当写明 CA.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号 B.制作文书的文号C.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种 D.制作机关的日期3.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DA.第三人 B.原告C.代表人 D.被告4.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BA.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B.破案报告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5.民事案件被告就原告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 ,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是 BA.民事申诉状 B.民事反诉状C.

3、民事答 辩 状 D.民事起诉状6.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 秦墓竹简”中就出现了查封笔录,即 DA.穴监 B.经死 C.贼死 D.封守7.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是 B A.自然人 B.行政机关C.企业法人 D.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8.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 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文书是 AA.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 理意见书 B.提请处理罪犯意 见书C.提 请对罪犯刑事判决 处理意见书 D.提请处理刑事判决意 见书9.法庭审理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 DA.解释 B.宣传C.讲 解 D.

4、宣读10.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将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时制作的文书是 BA.公诉意见书 B.起诉书C.起 诉意见书 D.起诉状11.按照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行政上诉状的正文部分要求写明 AA.上诉请求与理由 B.申诉人与被申诉人C.起 诉事实 与证据 D.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2.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复辩解的文书是 BA.仲裁申请书 B.仲裁答辩书C.仲裁反申请书 D.仲裁协议书13.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

5、审查决定时制作的文书是 CA.提请处理意见书 B.起诉书C.监狱 起诉 意见书 D.公诉词14.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拘留人执行拘留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 书是 DA.逮捕证 B.通缉令C.搜 查证 D.拘留证15.仲裁委员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仲裁纠纷所制作的文 书是 CA.仲裁裁决书 B.仲裁协议书C.仲裁 调解 书 D.仲裁裁定书非选择题部分2018-10-23 22注意事项: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6.简述评议笔录的概念和功用。 P285 答:概念:指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 议庭就已经查明的

6、事实, 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功用:评议笔录既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依据,又是 检查办案情况 总结经验教训的参考资料17.检察文书叙写案件事实应当注意哪些问题?P92 答:1.叙述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事实必须客观准确,应当事实情节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叙述事实必须要素完整叙述事实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叙述事实应当简明,清楚叙述事实要正确处理特殊问题18.法律文书依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别?P1 答: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 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19.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

7、结果有几种情况?P189 答:1.维持原判的,写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对原判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 销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者 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20.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在制作时应 做到哪几点?P76 答:1.要全面引用法律条款定性要准被害人在侦查期间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在 结论中写明三、写作主题(本题 30 分)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20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 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

8、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艳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为张玉忠、王 澜,书记员为赵海涛,于20年 月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兵、许建国出庭支持公诉。 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涛、王建花作为张鹏飞的 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案件 审 理终结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20) 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刀具予以没收。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年月日 22 时许,被告人 张鹏飞驾驶B302NO 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 市,当行至

9、市街时,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赵巧撞倒。张鹏飞下车查看,见赵巧倒地呻吟,因担心赵巧看到其 车牌号后找麻烦,遂拿出背包中的一把尖刀,向 赵巧胸、腹、背等处猛刺数刀,致赵巧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当场 死亡。 杀人后,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天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人的经过。认定张鹏飞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等。被告人张鹏飞对庭审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市人民 检察院指控:20年月日 22 时许,被告人张鹏飞驾驶B302NO 号黑色雪佛兰轿车从大学返回市,当行驶至 市街时,撞倒前方同方向骑电

10、动车的赵巧, 张鹏飞 下车查看, 发现赵巧正倒地呻吟,因怕赵巧看到其车牌号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于是从随身携带的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对倒地的赵巧连捅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张鹏飞驾车逃离现场。四日后,张鹏飞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赵巧系胸部锐器刺 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开车撞人后,又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辩护人李涛、王建花律师提出:张鹏飞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

11、悔罪。建 议对张鹏飞 从轻处罚。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鹏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担心被害人赵巧看见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在被害人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赵巧当场死亡,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鹏飞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张鹏飞虽系初犯、偶犯,但如此恶劣、残忍的故意杀人犯罪,显然不能从 轻处罚。因此,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鹏飞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认定为自首。但是,张鹏飞在开车将被害人赵巧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看见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 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情节特别

12、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张鹏飞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 丧失人性,人身危 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鹏飞,20年月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19年月日张鹏飞 出生于 省市,男,汉族, 大学学生,住市 区街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 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 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 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10-23 3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 动投案

1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四、写作辅题(本题 15 分)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裁定书。高大兴与刘庆艳通过网上聊天相识,于 2010 年 6 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 年 3 月高大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与刘庆艳离婚。高大兴起诉称:婚前与刘庆艳在网上聊得很投机,但生活在一起之后,才发觉两人的性格、爱好,以及生活习惯相差甚远,很难继续共同生活。刘庆艳则不同意离婚,认为高大兴结婚后,不顾及家庭,经常以加班为由很晚才回家。市区人民法院受理

14、高大 兴的起诉后, 进行了多次调解,2011 年 5 月初高大兴撤回起诉。2011 年 8 月 15 日,高大兴以原诉理由再次向 市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经审查,法院发现高大兴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于 2011 年 8 月 19 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 书的案号是(2011)民初字第 号,该案的审判员为张淑颖,书记员为 刘佳。刘庆艳,住市 区路号,系 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女,1982 年 6 月出生,汉族。高大兴,男,系软件开发 有限公司职员,汉族,1980 年 2 月出生,住 市区 路号。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 项规定:判决不

15、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2018-10-23 552012 年 10 月全国自考法律文书写作试卷参考答案2018-10-23 772018-10-23 882018-10-23 99全国 2011 年 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课程代码:0

16、026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法律文 书的首部要写明( )A.案件事实 B.处理决定C.附注说明 D.制作机关2.不予受理、驳回管辖异议和 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在尾部要交代( )A.上诉权 B.抗诉权C.申请权 D.复议权3.有权制作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公安机关 D.司法局4.公安机关制作逮捕证的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的( )A.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B.立案决定 书C.批准逮

17、捕决定书 D.起诉意见书5.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民事调解书 B.民事裁定 书C.民事决定书 D.民事判决书6.人民法院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尾部应当写明( )A.上诉权利 B.判决的法律效力C.抗诉权 D.判决结果7.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的罪犯时必须填写( )A.罪犯奖励审批表 B.罪犯评审鉴 定表C.罪犯入监登记表 D.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8.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当 论证认定事实及证据的理由外,还应当论证( )A.证据使用的依据 B.适用法律的理由C.认定证据的步骤 D.事实确认的基础9.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18、,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 实体问题作出书面决定的文书是( )A.再审行政裁定书 B.再审行政决定 书C.再审行政判决书 D.再审行政调解书1O.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 诉讼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依法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 询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称为( )A.侦查实验笔录 B.讯问笔录C.侦查笔录 D.调查笔录11.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刑期的罪犯,提 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 制作的文书是( )A.监狱起诉意见书 B.提请处理意 见书C.提请假释建议书 D.提请减刑建议书12.第一审

19、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 )A.住所地 B.经常居住地C.祖居地 D.单位所在地13.仲裁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仲裁纠纷的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调解 书C.仲裁裁决书 D.仲裁申请书14.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应当写明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 )A.被告 B.申诉人C.起诉人 D.自诉人15.评议笔录的正文应当记明( )A.评议的方式和方法 B.参加评议 的人员和人数C.评议的地点和时间 D.评议的情况和结果二、简答题(本大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5 分,共 25 分)16.法律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哪几类?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

20、些内容?18.什么是法庭审理笔录?19.行政裁判文书按照裁判案件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哪几类?20.什么是仲裁裁决书?三、写作主题(本大题 30 分)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 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周中厚,大学 毕业, 省市人,原系2018-10-23 1010海关关 长,男,出生于 1949 年 3 月 2 日,身份 证号码为:。2003 年初,走私分子张盾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周中厚,之后不久,张盾介绍李腾龙同周中厚相识。 张盾和李腾龙都是香港居民(均另案处理) ,李 腾龙是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盾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同年 4 月 11 日,李腾龙在市成立了 贸易

21、有限公司。应张盾的要求,4 月 18 日,被告人周中厚违反有关规定,批准 该公司享有“ 先放后征”(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进口货物实行先放行,后再依法征税的一项措施)的优惠待遇。同年 7 月,贸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汽车配件 36 个集装箱,海关人员发现箱内全部为汽车车身总成而非汽车配件。 对这批涉及走私的车身总 成,本 应该依法查处,但被告人周中厚却应张盾的要求,同意作罚款退运处理。2003 年初至 2004 年底,李 腾龙、张盾代理报关进口的货物,多次因涉嫌走私被海关和海关查扣。应李腾龙、张盾的要求,被告人周中厚多次以 海关关长的身份与上述两海关交涉、说情,要求放行被扣货物。 2

22、004 年 6 月,海关总署通报即将有一艘运载 25000 吨原糖的走私船停靠港,被告人周中厚立即将情报内容透露给张盾。同月, 25000 吨原糖(货主是李腾龙)在 港务局码头卸货后被 海关查扣。海关 总署派人前往调查,被告人周中厚以各种理由拖延 时间应付海关总署的调查。被告人周中厚利用职务之便,在 为李腾龙、 张盾获取非法利益的 过程中,前后 5 次在香港收受李腾龙贿赂的港币 180,000元、美元 50,000 元;在香港、广东等地先后 7 次收受张盾贿赂的人民币 2,000,000 元、港币 30,000 元、美元 50,000 元、劳力士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 44,098 元)、CH

23、RONSSWISS 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 12,000 元)、奥林巴斯牌 C-1400L 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 3,840 元) 。到案 发时为止,被告人周中厚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 4,000,000 元、港 币 210,000 元、美元 100,000 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案件 发生后, 侦查机关查获了被告人周中厚受贿所得的手表、照相机等赃物。应被告人周中厚的要求,被告人的妻子王玉华主动退出人民币 1,500,000 元、存有 90,000 美元的定期存折一张、港币 200,000元、手表两块、照相机一部。2005 年 4 月,市 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林小锋和当时任 实业集团公司(实

24、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 董事长的杨新立密谋以“少报多进” 的手段走私进口小麦、油菜籽,决定先由 杨新立去找被告人周中厚说情,并向周表示走私成功后送 给其人民币 2,000,000 元。之后,杨新立在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将走私计划告知周,见周未加制止,第二天,杨新立带着林小锋来到周的办公室,由林小锋详细 介绍了有关走私活动的准备 情况, 请求周中厚同意在走私货物入境后海关予以放行,被告人周中厚表示不会去查处他们的走私犯罪活动。2005 年 4 月 24 目, 25998 吨小麦运抵港,林小锋向 海关申报纳税的数量仅为 5999.5 吨,另 19998.5 吨没有申 报, 偷逃税款 45,078,

25、224 元。同年 5 月 6 日, 30848 吨油菜籽运抵港,林小锋仅申报了 2960 吨,另 27888 吨未报 关纳税, 偷逃税款 15,332,414 元。两批走私货物共偷逃税款 60,410,638 元。走私成功以后,同年 6 月初,杨新立将一个存有人民 币 2,000,000 元整的存折送到被告人周中厚的办公室,周中厚收下了该存折。被告人周中厚 2005 年 9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8 日被批准逮捕, 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周中厚是汉族人,住省市海河小区 30 号 1 栋 402 室。周中厚作 为受党教育多年的国家工作人 员,不顾国家利益,收受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

26、工作人员的形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和武小龙承办此案,以被告人周中厚涉嫌受贿罪,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并于 2005 年 1O 月 15 日制作了第 21 号起诉书。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

27、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 审判管 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四、写作辅题(本大题 15 分)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 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拟写一份代理理由提纲。李静,女,30 岁,汉族,大专文化,省市人,在 省 市机关工作。王国军,男,32 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省市人。2004 年李静与王国军经 朋友张东介绍相识,两人 认识 不到三个月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 2005 年生下一女,取名王小惠。王国军原系市毛 纺厂技术人员,2006 年由于该厂经济效益不好,王国军辞职南下广州做服装生意,在此期间,王国军认识了做服装生意的刘 红。两人 认识后,由于生意关

28、系接触频繁,逐渐发展成不正当的关系。王国军与刘红同居后,将近两年多的时间不回家,不尽丈夫义务,也不给家寄钱抚养孩子。李静曾多次打电话给王国军,劝说王国军回心转意,但都无济于事。后来,王国军拒绝接李静的电话,最后把手机号都换了。鉴于此,李静 认为与王国军再拖下去已没有必要,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如早点解脱,遂于 2009 年 3 月向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静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决她与王国军离婚;女儿王小惠归她抚养,王国 军每月 给付女儿抚养费 800 元,直至女儿独立生活 为止:位于市区街 26 号, 现由李静居住的 65 平方米的住房归李静和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国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29、金 102 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静委托律师事 务所律师张萍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 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 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 员的。2018-10-23 11112011 年 10 月全国自考法律文书写作参考答案2018-10-23 1212全国 2011 年 1 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 小题每小题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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