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艺术学科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 作用,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艺术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在职在岗艺术学科教师。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2、(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 1 年以上。(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年以上。(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 3 年以上。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4 年以上。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3 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 2
3、 年以上。(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 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 1 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 1 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艺术创作活动、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二)有 1 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4、。(四)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 1-2 中的一条: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和第(1)(4)条中的一条:(1)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 3万字以上。(2)公开举办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3)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 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 1 件以上。(4)获得发明专利 1 项以上(有证书)。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
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 2 年以上。(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 5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讲师职务 3 年以上。除具备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外,年度考核至少 1 次为“ 优秀” ,还须具备下列 1-5 条中两条: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1 篇以上。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 1 项或国家级奖 1 项以上。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 2 项以上。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5获得省级以
6、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 1 次以上。第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1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创作、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 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 ”以上,其中至少 1 次为“ 优 秀” 。3积极参与管
7、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 1 年以上。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一)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3: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5 篇以上,其中至少 1 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8 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1 篇(仅限视同 2 篇)。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前5 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
8、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 1 项以上。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1 项以上(前 3 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二)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3 条和第 4-6 条中的一条: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3 篇以上,其中至少 1 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 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8 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
9、刊物发表论文 1 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1 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 80 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1 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1 篇。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前5 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 1 项以上。4
10、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 2 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 1 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 1 项以上。5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 1 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3 件以上。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 1
11、项以上(前 3 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 6 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副教授职务 3 年以上。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外,年度考核至少 1 次为“优秀”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1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 2 项以上。2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 2 项以上。3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 1
12、项以上。4主持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 1 项以上,并通过鉴定。5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1系统担任过 2 门以上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 5 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 合格 ”以上,其中至少 1 次为“优秀”
13、。3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 2 名以上青年教师。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一)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3:1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8 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20 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 篇,且仅限视同 2 篇。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 2 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
14、 2 年以上(前 3 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3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 1 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 2 项以上(前 3 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二)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 1-3 条和第 4-6 条中的一条: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2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15、高水平研究论文 6 篇以上,其中至少 4 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 2 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 20 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 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1 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 80 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1 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2 篇。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或主持校
16、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 2 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 2 年以上(前 3 名);或主编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获得国家级奖 1 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 2 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 1 项以上。5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或国家级奖励 1 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