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一、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只有联合起来,集体劳动,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求得生存和繁衍的机会。集体劳动必然要求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于是,土地便由氏族成员共同占有和使用,这便是人类最早的土地制度。其特点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共同开发
2、管理,共享土地收益。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私有制,土地逐渐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共耕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用于祭祖、聚餐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是分给各户的“份地” ,由各户自己耕作和收获。土地开始由公有向私有过渡。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井田制出现于商代(一说夏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井田一般由九块百亩的方田组成。当时,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 ,一田的面积为百亩(约合今三十一点二亩) ,作为一“夫” ,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因为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故名“井田” 。井田名义上归国王(国家)所有,国 王 把
3、 土 地 分 封 给 各 级 贵 族 , 受 封 者 ( 奴 隶 主 ) 可以 世 代 享 用 , 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并要交一定的贡赋。奴隶主强迫奴隶集体耕种井田,无偿占有奴隶的劳动成果。因此,井田制的实质不是土地国有制,而是一种名为国有,实为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土地制度。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出现,使私田的开垦越来越多,各诸侯国的改革(如齐国“相地而衰征” 、鲁国“初税亩”等)都在客观上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井田制的瓦解。到了战国,秦国商鞅变法明确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此后,各国在改革中也先后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土地私有,标志着井田制彻底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封建土地
4、所有制。三、封建社会: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1.国家土地所有制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在建立之初,中央政府都会竭力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财政收入。为了利用好这部分国有土地,统治者曾采取过多种土地经营制度。主要有:王莽时的“王田制” ;曹魏、明、清的屯田制;西晋的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但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于是,土地占有状况不断变化,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兼并农民和国家的土地,最终导致“富者连田阡陌,贫者
5、无立锥之地” 。同时,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中央政府统治力量严重削弱。2.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是封建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凭借其对土地的占有和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他们。为了榨取更多地租,地主不断兼并农民乃至国家的土地,致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3.农民土地所有制在封建社会里,大量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一家一户的分散劳动, “男耕女织” 、 “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写照。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农民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不向地主交纳租税,劳动积极性较高。但他们是地主兼并的主要对象,因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演变过程中还有一些非主流的所有制形式。除了原始社会早期,私有制产生之前,几乎每一历史阶段都不是单纯实行某一种土地制度,而是以一种土地制度为主,几种土地制度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