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677291 上传时间:2018-10-27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派驻机构履职工作办法(试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中 共 桐 庐 县 纪 委 文 件桐纪2016 18 号关于印发桐庐县纪委派驻机构履 职工 作 办 法 (试行) 的通知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党委(党组),各派驻(出)机构: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桐庐县纪委派驻机构履 职工 作 办 法 (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中共桐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16 年 3 月 9 日2桐庐县纪委派驻机构履 职 工 作 办 法 (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有效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共桐庐县委关于全面推进县纪委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

2、的意见(县委2015 33 号)以及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纪委向县级部门和单位派驻纪检机构。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的直接领导,在驻在单位(部门)(含监督单位,以下简称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纪律检查职能,向县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派驻机构是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业就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 派” 的权威和 “驻”的优势,把 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 态” ,切实增强监 督实效。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四条 派驻机构以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

3、子及县管干部和3中层干部为主要任务,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二)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下属单位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三)监督检查驻在单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四)对驻在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以下要求履行纪律审查职责:(一)受理对驻在单位及其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及县纪委信访投诉转(交)办件,受理驻在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不服处分的申诉。(二

4、)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县纪委有关科室报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有关证据材料。需要立案调查的,由县纪委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三)立案调查驻在单位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直接立案调查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直接向县纪委报告。调查驻在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在决定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4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决定。经县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向驻在单位通报。未经县纪委同意,派驻机构不得向驻在单位通报有关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县管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四)党纪案件在作出处分

5、前,由派驻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县纪委协助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纪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后,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审核把关。涉及机关党员的,向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提出党纪处理意见,由县直机关纪工委按照规定办理并下达处分决定,报县纪委备案;非机关的党员,向所在单位党委提出党纪处理意见,由其按相关规定办理并下达处分决定,报县纪委备案。拟给予处理建议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县纪委决定。对于违犯党纪的中层干部或一般干部需追究政纪责任的,由驻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政纪案件,由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按照上级法院、检察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六

6、条 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 承办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第 3 章 工作措施第八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参加驻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关制度规定及动议和酝酿“ 三重一大” (重大问题5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派驻纪检组组长、县管副组长应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以下会议:(一)党委(党组)会议;(二)民主生活会;(三)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四)研究“三重一大 ”等事项的会议(驻 在单位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 项前,应 提前将有关材料送派 驻纪检组负责人);(五)其他需要参加或列席的会

7、议。第九条 派驻机构应按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和县级机关、企事业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向县纪委报告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桐纪 20151 号)的规定,向 县纪委报告工作。第十条 派驻机构应按桐庐县落实“两个责任” 约谈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县委办2015 99 号)等有关 规定落实约谈教育工作。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应按规定落实下列廉情信息库和鉴定工作:(一)建立健全中层干部廉情信息库。廉情信息库应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情况,受表彰奖励情况,信访、案件查处、执纪监督中有关问题的反映6及调查结论,被约谈,受处分、处理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

8、,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必要时,经批准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二)对拟提拔为中层干部人员出具党风廉政鉴定。(三)对拟提拔为县管干部人员提供党风廉政情况。(四)对各类评先评优对象提供相应的党风廉政情况。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下列监督检查工作:(一)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督促履行好“一岗双责” 。(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及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采取专项检查、专项巡察、明查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三)协助配合上级部门(机构)开展

9、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协助驻在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机构)向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巡察、审计等意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四)督促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根据中共桐庐县纪委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桐纪2015 30 号)和7中共桐庐县纪委关于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流程的规定(试行)(桐纪办2016 3 号)的规 定,做好纪律审查 和问题线索处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涉案款物和党员干部自愿上交的款物处置工作。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一

10、)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维护纪律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请县纪委向相关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作出纪律检查决定。(三)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与领导班子交换意见。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及时向县纪委报告。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应建立驻在单位纪检工作联系人定期例会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研究落实相关工作。第十六条 督促驻在单位将本单位制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及工作方案,及时送派驻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

11、资料、财务账目等资料。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章党规党纪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8第四章 工作关系第十九条 县纪委与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由县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县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县纪委定期研究、部署派驻机构工作。建立健全县纪委与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沟通机制。县纪委内设职能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派驻机构组长不分管驻在单位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干部不兼任驻在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相关职务。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应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支持其工作

12、,落实相关保障;不支持或妨碍派驻机构工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与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是相互沟通、协调、配合的关系,都是县纪委的派出机构。县直属机关纪工委按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监督县直属机关工委职责,领导县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等工作,并承担县纪委交办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的检查、处理。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纪检组织(纪检委员)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驻在单位按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机 关 纪 委 和 下属 单 位 纪 委 ,或 明 确 机 关 和 下 属 单 位 党 总 支 、党 支 部 中 分 管 纪检 工 作 的 委 员 ,配

13、备 必 要 的 工 作 力 量 ,负责单位内部党员干部9的日常监督管理。派驻机构要协助县直属机关纪工委,做好对驻在单位机关纪检组织(纪检委员)日常工作的指导。机关纪检组织主要负责调查党组织关系在本机关的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由县直机关纪工委作出处理决定;驻在单位下属单位纪检组织主要负责调查党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与驻在单位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沟通衔接,争取指导和支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派驻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工

14、作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不正确履职、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一)参与研究驻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10举报线索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六)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职工应积极协助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影响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发现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涉及派驻机构履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县委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