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篇一一、学校食堂卫生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于95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90年6月4日公布实施。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治理方法。96年8月27日公布实施。二、食堂从业人员和分餐人员的卫生要求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外购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工作与集体用餐的分餐工作。食堂的治理人员要经常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有刚才讲的疾病,手是否受伤,一旦发觉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3.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用餐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4.提供学生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5.食堂负责人、卫生治理员亦必须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