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室工作守则1、心理咨询员应以满腔的热情、真诚的态度接待每一位来访者。工作中须以心理学、医学、哲学、社会学等理论为指导,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摒弃个人好恶,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2、心理咨询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合作关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权利与意见,有责任对当事人的姓名及有关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确保当事人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3、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情绪评定等心理测量的时候,应向测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及注意事项,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向受试者解释测试结果,不得夸张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4、心理咨询工作者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当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时,应终止咨询关系,并建议其去其他机构或同行处咨询。5、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员有责任进行干预,并及时告知学校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帮助当事人。6、咨询员在咨询工作中必须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代当事人作决定,防止当事人对咨询员的过分依赖。不与当事人发生一切非咨询的不正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