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 第二节事故调查 目前,我国的伤亡事故调查基本上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在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中都有规定。 由于我国近几年的机构改革,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而新的事故调查处理法规和标准未出台,鉴于目前这种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21】32号)。 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和轻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目前的主要作法如下。 一、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一)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