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吸引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秀科技人才服务广东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中国科协等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国科发政20091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实施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0850号)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广东产业发展需求,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选拔,派驻到广东省内的相关企业、专业镇、高新区、民营科技园区、产业转移园区等开展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科技人员。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三条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是深化省部、省院产学研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引导国内外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深入生产一线,架起高校、科研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与广东企业、产业、区域合作的桥梁,切实解决企业各类技术问题,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