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规定(试行)为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配合学院的“三风”建设,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请假的规定第一条 教职工因公、因私、因病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处理。第二条 请假的类别和期限:(一)公假:因公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可请公假。包括因公出差、工伤和公派学习等。(二)私假:教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应请私假。1.病假:凡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的教职工,可以请病假(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2.事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私事的,可以请事假。3.婚假:婚假五天,晚婚的教职工(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奖励婚假十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4.探亲假:根据国家规定,凡在学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编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