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