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8 18 号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广播电视的工艺及配套设施、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包括场外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第1.0.4条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0.5条 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