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部门(以下简称:)应急物资管理的到岗到位,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应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门各岗位。第三条应急物资储备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储备本专业相关的救灾装备和物资。第四条应急物资专项管理,专人负责,定制摆放,严禁挪用。应急物资的检查维护、管理应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分场保管的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电动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第五条 应急物资和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管理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要在分场备案,保证物资统一调配,确保应急使用。第六条 责任人定期检查物资储备情况,正压呼吸器、灭火器具每月检查一次,防汛沙袋、铁锨、编织袋、塑料布、麻绳、潜水泵等防汛物资汛期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补充,并做好记录,确保物资完好、齐备。若因应急物资不到位或移作其用,而影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分场将追究责任班组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公司及分场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第七条 本条例由分场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