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内部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在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岗位竞聘中未被聘任岗位的人员和由于个人原因未参加岗位竞聘的人员,其身份是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待岗人员进行管理: (一)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 (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者; 第四条 待岗人员由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脱离公司,每天到办公室签到,并服从管理。签到表作为发放待岗工资依据。 第六条 待岗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公司,暂列编余,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七条 待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