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员工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公司管理需要的用人机制。依据国家、地方劳动法规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二、适用范围公司在册的企劳制员工。三、定义本暂行办法中的“待岗”是指因身体不适应岗位要求、员工本人原因申请离(换)岗、政策性减员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退出工作岗位进行治疗、休养或转岗培训、待上岗(内退人员和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条件出现而未办理手续的人员除外)。四、职责(一)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待岗员工的管理和待遇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的实施。(二)分公司1检查、监督、指导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管理。2办理属地各单位待岗员工的调动手续。(三)综合服务事业部负责待岗员工日常管理工作。(四)其他事业部 负责提出本事业部政策性减员计划。 负责本事业部所属员工的考核工作,提出拟退出本事业部转给综合服务事业部安排治疗、休养、转岗培训和待上岗员工的建议和考核结果。 负责本事业部所使用的综合服务事业部低岗位员工的考核工作,向综合服务事业部退回经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