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 (2000年3月26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参加仲裁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和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律师代理仲裁案件的职责,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参加仲裁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信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个人隐私,始终不得公开仲裁内容、过程和结果。第二章 收案阶段第六条律师在接受仲裁案件委托时应审查下列条件:(一)除劳动合同外,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真实、有效;(二)委托代理的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等规定的关于提请仲裁的条件;(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