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42 页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
2、行的专门检验。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单元。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具体实施分户检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分户检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第 2 页 共 42 页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分户检验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4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等标准。第六条 分户检验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第七条 分户检验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以下项目内容进行分户检验;(一)房间及公共部分空间尺寸;(二)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三)门窗安装工程质量;(四)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五)防水工程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
4、安装工程质量;(七)电气工程安装工程质量;(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分户检验的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检验表格。第八条 分户检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第 3 页 共 42 页(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检验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检验工作;(二)分户检验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三
5、)分户检验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检验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检验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四)分户检验小组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检查记录;(五)分户检验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六)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检验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
6、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交给住户。第九条 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户检验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检验小组是否按规定第 4 页 共 42 页填写分户检验记录,分户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检验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 1%,且不少于 3 户。第十一条 验收组对分户检验的核查中发现分户检验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
7、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的铭牌。第十三条 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检验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两年。试行之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质量 检验 通知 抄送:建设部,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四站一室一中心,相关协会。重庆市建委办公室 2007 年 9 月 29
8、日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第 5 页 共 42 页渝建质监2007052 号 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搞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工作,结合我市当前住宅工程质量的状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向社会推荐发布于后,同时提供相关检验用表共参考。请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反馈我站,以便适时调整实施指南内容。附件:1.重庆市
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2.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一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站二 00 七年十一月九日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实施指南第 6 页 共 42 页(第一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的要求,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现状、质量通病发生频率和当前质量投诉主要问题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指南。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确认分户检验有关事项,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方案,做好分户检验工作。一、分户检验质量标准分户检验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
10、量验收规范GB5020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4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等规范标准。二、分户检验的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了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分户检验项目不受以上条件约束。三、分户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分户检验小组成员;(二)分户检验小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检验
11、方案;以上工作应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第 7 页 共 42 页(三)配备好分户检验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四)作好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五)作好通水,通电的准备工作。四、分户检验的组织和程序分户检验的组织和程序应按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中的第八条执行。五、分户检验合格的评价(一)分户检验合格的评价分户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验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 1.5 倍即为合格。(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处理1.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返工或制定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然后对返
12、工或处理部位重新组织分户检验,直至分户检验全部合格。2.当返工或处理确有困难,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更大损失,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通过分户检验,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中明确告之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商处理。六、分户检验项目(一)建筑(结构)尺寸偏差及现浇楼板裂缝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1)质量要求:现浇楼板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浇楼板不应有可见的裂缝。(2)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 1.5m 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第 8 页 共 42 页检查应站
13、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 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 4 角点加上 1 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 500mm 处。2.建筑尺寸(1)质量要求: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极差值控制在 20mm 以内;室内净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净高偏差值控制在-20mm 以内,极差值控制在 20mm以内。非矩形房间的内墙面净距差由分户检验小组自行确定。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净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值要求。(2)检验方法:尺量或仪器等检查,墙面之间净距测点宜在离地 1m 高左右,距墙角 500mm 处;
14、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有凸出物处,墙面之间净距应增加测点。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房间内墙面之间净距按每个房间长、宽两个方向各测不少于 2 点;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墙面之间净距按每层分别各测不少于 2 点;室内净高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 5 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 4 角点加 1 中心点;其余房间各测点不少于 4 点,即 4角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 处。有坡度要求的房间不测室内净高。(二)门窗安装1.门窗开启性能(1)质量要求:门窗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窗应有防止脱落的措施;进户门开启方向符合设计要求。(2)检
15、验方法:开闭、手扳和目测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门窗的密封性能第 9 页 共 42 页(1)质量要求: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粘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应脱槽;玻璃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2)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手扳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3.外窗的排水性能(1)质量要求:有排水孔的门窗,排水孔应通畅,数量符合设计要求。(2)检验方法:目测观察。(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三)墙面、地面和顶棚1.墙面面层(1)质量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 200cm2者可不计) ;抹灰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孔洞、槽、盒
16、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抹灰面层外观质量用目测观察和手摸检查,目测观察检查时宜距墙面 8001000mm 远。(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抹灰空鼓沿墙面长、宽两个方向每个墙面各测不少于 3 处,即墙面两端加中间部位,每处面积约 1m2范围;当单片墙长度超过 3m 时,每增加 1m应增加 1 处,均匀布点。初装饰工程有防水层的部位不检查空鼓。2.整体地面面层(1)质量要求: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 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 2 处者可不计) ;面层表面
17、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有排水坡度要求的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2)检验方法:地面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地面坡度用坡度尺或泼水后第 10 页 共 42 页检查。地面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 1.5m 左右,俯视检查。(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 5 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 角部加 1 中心处,每处面积约 1m2范围。初装饰工程卫生间不检查空鼓。3.顶棚(1)质量要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
18、固,无脱层、空鼓;抹灰层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采用免抹灰工艺的顶棚不应有可见的裂缝。(2)检验方法:抹灰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面层外观质量及裂缝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抹灰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 5 处,其中处应布置房间和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 4 角部加 1 中心处,每处面积约 1m2范围。(四)防水工程1.屋面(1)质量要求:屋面工程不应有渗漏和积水现象;天沟、泛水、变形缝等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2)检验方法:屋面渗漏和积水采用蓄水或雨后观察检查,蓄水检查最浅处蓄水深度不得小于 20mm,蓄水时间不得小于 24 小时;天沟、泛水、变形缝等构造采用观察检查。(3)检查数量:全数检查。2.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1)质量要求:无渗漏,排水坡向正确,排水通畅,不得倒泛水和积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