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第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第三条 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第四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 公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