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为本所及社会培养律师后备人才,根据省厅、市局有关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实习人员是指:1、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在取得律师资格后,取得执业证前为从事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而在本所实习人员。2、大专院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实习生。二、本所接受实习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三、拟到本所实习的,应当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市司法局批准。四、本所应与实习人员签订书面实习合同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合同应当对本所及实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五、实习期限:1、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实习期为一年。2、在校生依所在学校的教学安排。六、在本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指定指导律师,以保证实习人员的实习质量,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指导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七、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在业务知识、业务技巧、业务程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指导,并对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的行为有监督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