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由本院妇产、儿、内、外、麻醉科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 第二条 产检中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对于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包括妊娠期合并症、孕产期并发症及评分10分者),在妊娠期应予以转诊至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病情缓解后转本院,并按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扔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和随访,按要求提前到市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三条 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四条 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第五条 对病情危重,在本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第六条 转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