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患者信息更改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患者信息,提高我院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院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患者信息是指我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病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挂号信息、就诊信息、住院医嘱信息、费用信息、影像资料和检验结果等各种临床和相关内容组成的病人信息群集。第四条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以及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第五条 我院病人信息的获取和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井然有序。第六条 我院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性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