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依法建设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下列原则: (一)与珠江三角洲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与惠州市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利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应当采用组团式的城市布局,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三)保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有效控制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