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实现理论的梳理与评论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意思实现/缔约方法/承诺/通知内容提要: 意思实现在我国法上属于一种意思表示,不同于狭义上的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属于要约、承诺的缔约方法,“以要约和承诺以外的方法成立的契约”的命名值得商榷。意思实现制度能够周到地保护受约人的合法权益。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26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学说将该第22条的但书和第26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缔约方式称为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否属于意思表示,意思实现缔约是否属于要约承诺的缔约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既关系到缔约制度及其理论的发展,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辨明。二、意思实现的概念分析意思实现(Willensbetatigung),是指根据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意思,实施具有推断其意思的价值的行为。它不需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