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及xx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预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立案调查、结案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程序。 二、事故分类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