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5”项收入确定技巧及相关法律解析一、有关销售发票开具与否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三)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已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四)未开具发票,未签订销售合同但实际未投入使用的收入确定(一)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比如业主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总金额120万元,发票开具也是120万元,那么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就按照120万元确认收入。(二)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但签订销售合同的收入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