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