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常见问题1、股权收购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股权收购是指一个公司收购另一公司的股权,得到了被收购方的土地,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收购方按被收购方原来取得的国土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抵扣11%。如果被收购方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所得得到的土地,被收购方原来对土地的入账价值,以原来被转让方视同销售开具的票据作价,如果被收购方是通过国家无偿划拨来的则不能抵扣进项税的。2、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16】36,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 11%,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盖章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如果没有行事业性收据,就不能抵扣。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 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3、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等视同销售行为如何控制风险?不动产对外投资、分配在税法中视同销售,营改增以后,要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