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收入的审核 房地产企业收入的审核一、房地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一)开发产品完工确认的条件:国税发200931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之所以要区分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是因为: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致。完工开发产品按照世纪实现的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预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