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及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四条本市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条件。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