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转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2009-12-18 17:55:20) 转载标签: 房产分类: 房地产企业纳税评析 辽地税发2009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竣工证明”是指建委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已开始投入使用”应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为标志,但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除外。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初始产权证明”、第十条所称“初始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初始产权证明(各地“初始产权证明”文书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