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证明房屋安全证明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1日制定,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5日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