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及交付大唐蓉城小区所购房屋使用的函致阜新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于 2013年5月11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A201300xxxx,合同第八条约定了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但至今尚未交房,只是于2014年7月30日接收到了出卖人的延期交房短信,通知延期交房并从8月1日起,每户给予额外补贴400元/月/户补贴。关于出卖人延期交房的事实,买受人提出催告意见如下:1、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解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小区发生的延期交房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第九条约定履行按日补偿违约金,违约金的补偿形式为现金,并且从9月1日起按月兑现,将现金打到指定卡户或者现金发放,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发放。2、 依据出卖人的承诺,从8月1日起,每月按月兑现短信通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