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意向书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因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一事,在初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意向书,作为双方进一步谈判订立正式合同的依据。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柳州市桂柳路1-2号商铺1-4层 ,建筑面积共3880平方米.第二条 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务ktv,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一)租赁费用的组成;租金:(1)第一年租金按租赁商铺建筑面积35 元/月的标准计算(该租金为税后),从第二年开始每年月租金以上年度同期租金为准上浮6%;(2)租金应壹个月为一期(租赁月)结算并支付;(二)支付期限和方式(1)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本意向书暂不作为正式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在本意向书签定之日起五日内另行协商订立正式合同。若双方在此时间内未能订立正式合同,双方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 、任意一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定立租赁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 、若任意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