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