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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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前 言为促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总 则第一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适用本标准。第二条 评价标准涵盖建筑业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等六类企业。第三条 评价标准包含六类企业标准共五套企业标准表,分别为施工企业评价标准(A 表),监理企业评价标准(B 表),造价咨询企业评价标准(C 表),招标代理企业评价标准(D 表),勘察设计企业评价标准(E 表)。每套企业标

2、准表根据评价内容分成两份子表格:1 表为基本信用信息表和良好行为信息表、2 表为不良行为信息表。每份子表格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评价单位等内容。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组成,其中基本信用信息分包括基本信用初始分、基本信用经营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包括通报表扬、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量化评分;不2良行为信息分实行扣分制,扣分不封底。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企业信用评价分划分为A、B、C、D、E共5个等 级:总分排名前 15%(含)的为A级;总分排名前15%-30%(含)的为 B级;其余10

3、0分(含)以上的为C级;100分以下的为D级;有法律法 规列为市场禁入行为的为E级(黑名单)。第六条 凡关于本标准信用评价分的应用,应当以当天凌晨一时公布的分数为准,随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均不作调整。第七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本市“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进行信用登记。第八条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评价标准(A1 )序号子序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1 1-1初始登记

4、企业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登记信息。 100 分 长期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市建筑业协会2-1企业在江门市成立独立法人机构,或 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和分支机构不能同时加分(不包括办事处)独立法人机构加 40 分,分支机构加 20 分1 年本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总承包资质企业 200独立办公场 所面积 加 10 分2-2办公场所(不包括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小区的住宅)园林绿化资质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企业150独立办公场 所面积 加 10 分1 年(租赁的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有效)在本市的办事机构或办事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及平面图,租赁的附租赁合

5、同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2-3 企业执行“工资保 证金和支付专户” 制度 加 10 分 1 年 工资保证金2-4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程工资 加 5 分2-5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程工资 加 10 分1 年 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6 企业人员购买本单位江门社保 每人加 0.5 分,上限 20 分 1 年 提供近 6 个月社保证明2-7 国家、广东省或江 门市各级工商部 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加 10 分 1 年 证书22-8信用经营企业上年度在江门市辖区内依法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累计纳税总额每满 50 万元加

6、 1 分,不足 50 万的部分按 50 万计算上限 50 分1 年(从统一调整时间起计)江门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税票或税务年度审计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3-1 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3-2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奖3-3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优质工程奖3-4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金杯奖加 8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20 分)3-5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33-6工程获奖国家级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10 分)1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江

7、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可以累加)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4序号子序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3-7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奖3-8 中国建筑业协会: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3-9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A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3-10 华夏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加60、50、40 分3-11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3-12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化分会:智能化建筑精品工程加 30 分3-13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金匠奖3-14 广东省

8、市政行业协会:市政金奖加 4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8 分)3-15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3-16 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优良工程加 3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6 分)3-17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装饰分会:建筑工程装饰奖3-18 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广东省园林绿化优良样板工程3-19 广东建筑业协会:优质结构奖3-20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智能建筑优质工程奖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 分)3-21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3-22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3-23广东省级广东

9、省建筑安全协会: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加 1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3 分)3-24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五邑杯” 奖加 2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5 分)3-25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工程优质奖3-26工程获奖江门市级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优质工程结构奖加 2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4 分)1 年(从获奖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获奖文件或获奖荣誉证书(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同一工程项目的获奖得分可以累加)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5序号子序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3-27 江

10、门市风景园林协会:江门市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3-28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双优工地” 奖3-29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江门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加 15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3 分)3-30 区(县)级建筑行业协会:优良样板工程奖3-31 区(县)级建筑行业协会:“双优工地” 奖加 10 分(参建单位或非主办联合体成员加 2 分)4-1 国务院: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60 分4-2国家级 住建部: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50 分4-3 省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50 分4

11、-4广东省级 省住建厅: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40 分4-5 江门市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方面的通报表扬 每项加 40 分44-6通报表扬 江门市级市住建局、区(县 )级人民政府:与本市房建市政建 设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其他方面的通报表扬每项加 30 分1 年(从通报表扬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通报表扬文件,通报表扬是指公开的有正式文件号、须在官方网站公布。 (标准中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5-1 国家级 每项加 30 分 1 年5-2 广东省级 每项加 2

12、0 分 1 年5-3 江门市级各级建筑业协会:在本市工程项目上研发的工法(联合体成员加 50%),市工程质监机构认可推荐的工法参照市级工法加。同一工法可累 计加分。每项加 10 分 1 年认定证书或文件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材料5-4 本市项目完工后一年内,建设单位 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 请 加分 每个项目加 5 分 1 年建设单位书面表 扬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证明材料5-5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纳入考勤管理的项目,企 业在一个季度内均考勤达标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 10 分 1 年 通报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5-6 评价单位每月对辖区

13、内的项目评价一次,在评价中无扣分的可申请加分 每个项目加 20 分 1 年 评价文件55-7项目管理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且避免 每次加 10 分 1 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市、6序号子序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不良影响的5-8 国家级 每个项目加 50 分 1 年5-9 省级 每个项目加 40 分 1 年5-10 市级 每个项目加 30 分 1 年5-11 区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每个项目加 20 分 1 年5-12 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 每个企业加 10 分

14、1 年5-13新政策试点(含 BIM 技术、建筑产业化推广)积极参与新政策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 每个企业加 15 分 1 年5-14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每次加 20 分 1 年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区质监、安监站5-15 积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的 市级加 10 分,区级加 5 分 1 年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5-16其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加分项目 1 年 市场科7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施工)评价标准(A2 )序号子序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评价(核查)单位1-1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扣 60 分1-2

15、国家级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扣 50 分1-3 受到广东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50 分1-4广东省级受到广东省住建厅通报批评 扣 40 分1-5 受到江门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扣 40 分1-6 受到区(县)级人民政府、江 门市住建局通 报批评 扣 30 分1-7通报批评江门市级受到区(县)级住建局通报批评 扣 2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若通报批评文件中的处罚期限大于 1 年,则按处罚期限的时长延长有效期)行政主管部门文件1-8 提供的可计分材料被发现为虚假资料的 按原加分分值加倍扣分按原加分有效期重新计算1-9 被发现不主动提供通报批评和不良行为信息 按标准对应分值加倍扣分按扣分内

16、容对应条款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1-10各类专项检查中,注册建造 师(项目 经理)、施工 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许可证上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项目经理扣 2 分,其他人员每人扣 1 分1-11 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虚假行为的 扣 10 分1-12在考勤信息初次录入或变更录入及日常考勤过程中,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发现有情节严重或重复违规的 扣 20 分1-13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 员施工现场二代身份证考勤缺席 每人每次扣 1 分 1-14不执行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在岗信息管理办法,不落实管理人员在岗考勤工作的企业,不

17、执行江门市建筑工程用工管理规定,不落实建筑工地实名制用工管理的企业每月扣 1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11-15不良市场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 3 年(从扣分生效 行政主管部门文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81-16以受让、借用、涂改、盗用、伪造资质证书、 图章、图签、签名等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参与招投标活动或进行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的每次扣 30 分1-17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每次扣 30 分1-18 涂改、伪 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每次扣 30 分1-19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18、作假, 骗取中标的 每次扣 30 分1-20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次扣 30 分之日起计算)件或司法部门有关文书1-21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 诉的 每次扣 30 分1-22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每次扣 30 分1-23在投标过程中, 拟 派驻注册建造师 (项目经理),已担任在建 项目的注册建造 师(项目经理)的每次扣 10 分1-24 投标过程中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30 分1-25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每次扣 1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

19、)1-26 经纪检、监察、 检 察部门查实企业 近 3 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每次扣 30 分1-27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每次扣 30 分1-28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每次扣 30 分1-29 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每次扣 20 分1-30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工程款的 每次扣 20 分1-31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每次扣 20 分1-32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并且负有责任的每次扣 30 分1-33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扣减企业纳税加分,再扣 10 分1-34不良市场行

20、为经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 为的 每次扣 30 分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司法部门有关文书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业协会91-35经人民银行核实,在工程建 设过程中未能按 时足额偿还贷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各种费用的负面信贷行为。每次扣 30 分1-36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的监督、 检查的 每次扣 30 分1-37 法律、法规、 规章禁止 实施的其他行 为 每次扣 2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1-38 超出合同工期 1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15 分1-40 超出合同工期 5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0 分1

21、-41 超出合同工期 100%(含)以内的 每个项目扣 25 分1-4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工期的超出合同工期 100%以上的 每个项目扣 30 分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1-43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 结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每次扣 20 分1-44 工程计量不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 分1-45 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 每次扣 20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2-1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2-2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次扣 30 分2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2-3按

22、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住建部建质2010111 号)的规定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每次扣 50 分3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件2-4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 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每次扣 5 分2-5 未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 每次扣 5 分2-6 现场无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每次扣 5 分2-7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每次扣 5 分2-8 未执行省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 每次扣 5 分2-9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 每

23、次扣 5 分22-10不良质量行为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每次扣 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102-11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 样检测的每次扣 5 分2-12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每次扣 5 分2-13有进场复检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未经检测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每次扣 5 分2-14 有检测要求的部位未经检测合

24、格或检测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2-15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每次扣 5 分2-16 涂改检测报告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每次扣 20 分2-17 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每次扣 5 分2-18 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 每次扣 5 分2-19未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者采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或重大 设计变更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每次扣 5 分2-20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

25、的每次扣 5 分2-21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每次扣 5 分2-22未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装修中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每次扣 5 分2-23基坑支护施工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先行施工或不按认证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的每次扣 5 分2-24 基坑土方开挖时超挖或基坑顶超载的 每次扣 5 分2-25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每次扣 5 分2-26不良质量行为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核实工程存在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被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或局部停工的每次扣 5 分1 年(从扣分生效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或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监部门,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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