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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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 5 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取得

2、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 3 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2(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四)取得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 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条 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 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具备较高的文物博物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2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20 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4、2 篇。(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其中 3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四)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5 部(汉字共 70 万字以上)。3(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相关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 6 篇(其中 3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且论文数量不低于 3 篇)。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

5、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二)主持完成 2 项省(部)级或 5 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的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三)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四)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展览、展示的策划或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并获得良好的效益。(五) 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 1 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第九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6、。第十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4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 5 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

7、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二)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 年以上。(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 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5(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力

8、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合格证。(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 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条 例 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系统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

9、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10万字以上),或本专业学术译著 2 部(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6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各 2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0、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省(部)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 3 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三)具有考古领队资格,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四)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展览、展示的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并获得良好的效益。(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11、 3 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 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公开发表相关科普文章。第九条 初次申报或取得本专业馆员资格 3 年以上,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前 3 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第十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7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馆员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1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不得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 1 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 2 年以上申报。(三)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延迟 5 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四)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年以上。(二)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古汉语)条件具

13、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8(三)取得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四)符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相关规定。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二)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合格证。(三)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四)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 苏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14、 续 教育 条 例 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能运用相关知识指导实际工作。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排名前 3 名)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5 万字以上)。(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 1 名)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 2 篇。(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1 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2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

15、力及业绩条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9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 2 项以上陈列展览、文物考古、宣传推广或其他有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经专家鉴定认可。(二)参与完成 5 项省(部)级以上文物保护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三)参与 2 项市(厅)级以上或者 5 项县级以上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四)参与完成 1 项中型或 3 项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五)参与完成 5 项专题展览的内容编写和陈列布展。(六)参与完成(前

16、 3 人)5 项中型展览、展示讲解词的编写,或 3 项中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或主持完成 3 项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第九条 破格条件取得助理馆员资格 3 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学历或资历破格申报:(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3 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2 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3 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三)取得 1 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物博物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第十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

17、规定程序送评。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10附 录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1.按有关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简称“评审表” 下同),一式 3 份,并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照片 1 张(免冠大 1 寸)。2.“江 苏省专业 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 一式 3 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申报专业+级别+姓名”,例如:“文物博物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3.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 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入“评审表” 内相应的空栏处。5.对照第三

18、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原件)。7.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8.对照第六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9.对照第七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10.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 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考查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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