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预防和减少 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 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 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做 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 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 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 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 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 传染病预 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 应当按照食品安 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 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