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鹿 寨 县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规 定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强 化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责任 ,牢 固 树 立 绿 色 发 展 理 念 ,切 实 推 进 鹿 寨 县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环 境 保 护 督 察 方 案 (试 行 )的 通 知 中 共 中 央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2、于 印 发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生 态 环 境 损害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环 境 保 护条 例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的 通 知 、柳 州 市 党 委 办 公 厅 、柳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全 县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依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履 行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按 照 本 规
3、 定 抓 好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的 落实 。第 三 条 环 境 保 护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公 众 参 与 、损 害 担 责 的 原 则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坚持 党 政 同 责 、一 岗 双 责 、权 责 一 致 、齐 抓 共 管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谁 决 策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建 立 职 责 体 系 及 问 责 制 度 。2第 四 条 全 县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对 本 级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负 总责 ,党 委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是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4、的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环境 保 护 工 作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分 管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对 环境 保 护 工 作 负 综 合 监 管 领 导 责 任 ;其 他 有 关 领 导 成 员 在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考 核 问 责 办 法 按 相 关 制 度 实 行 。第 五 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范 围 内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第 二 章 党 委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5、责第 六 条 各 级 党 委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统 筹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一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以 及 上 级 党 委 关 于 生 态 环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策 部 署 ,推 动 树 立 和 落 实 绿色 发 展 理 念 ,大 力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政 策 法规 保 障 ,依 法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二 )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和 工 作 履 职 情 况 作 为
6、领 导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三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配 套 机 制 ,加 大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纪 律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完 善 生 态 环 境和 资 源 保 护 工 作 考 核 和 评 价 体 系 ;(四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全 民 生 态3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意 识 ;(五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机 构 以 及 队 伍 建 设 。第 三 章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第 七
7、条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主要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一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环 境 质 量 和 环 境 安 全 负 责 ,采 取 有效 措 施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和 保 障 环 境 安 全 ,协 调 县 区 和 部 门 之间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二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法 律法 规 以 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制 定 和 完 善 本 行 政 区 域 有 关 生 态 环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措 施 ,将
8、 环 境 保 护 和 生态 建 设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加 快 生 态 文 明 建设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 ;(三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工 作 负 责 ,严 格 执行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污 染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四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工 作 负 责 ,组 织 开 展环 境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和 生 态 建 设 ,加 强 大 气 、水 、噪 声 、重 金 属 、土 壤 及 固 体
9、 废 物 等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五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关 闭 、拆 除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的 排 污 口 和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依 法 依 规 清 理 整 顿 各 类 违 法 违 规开 发 项 目 ;4(六 )负 责 组 织 本 行 政 区 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成 立 相 应 的 应 急 机 构 和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储 备 充 足 的 环 境 应 急救 援 物 资 ,提 高 政 府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七 )组 织 编 制 本 行 政 区 域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10、 规 划 ,建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制 度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能 力 建 设 和 机构 队 伍 建 设 ,加 大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的 财 政投 入 ,制 定 和 完 善 有 利 于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经 济 、技 术 政策 ;(八 )严 守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加 大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环 境 保 护 力度 ,组 织 实 施 农 业 和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开 展 生 态 建 设 和 农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九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11、保 护 宣 传 教 育 ,依 法 公 开 环 境信 息 ,引 导 公 众 参 与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十 )实 行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考 核 评 价 与激 励 制 度 ,将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纳 入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每年 向 同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报 告 环境 状 况 和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并 接 受 人 大 和 社 会 监 督 。第 八 条 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应 督 促 指 导 本 辖 区 企 业 事 业
12、单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配 置 必 要 监 管 人 员 。主 要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一 )落 实 监 管 网 格 的 环 境 监 管 责 任 ,加 强 隐 患 排 查 ,发现 环 境 违 法 问 题 及 时 向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二 )协 助 上 级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妥 善 处 置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5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妥 善 处 理 环 境 污 染 纠 纷 和 环 境 信 访 舆 情 ,制 止环 境 违 法 行 为 。(三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各 单 位 和 居 民 开
13、 展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加强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等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抓 好 家 庭 生 活 垃 圾 分类 处 置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加 强 农 村 饮 用 水 源 和 耕 地 保 护 。(四 )负 责 辖 区 内 农 业 秸 秆 禁 烧 工 作 。(五 )加 强 环 保 宣 传 阵 地 建 设 ,面 向 公 众 组 织 开 展 多 种 形式 的 环 保 社 会 宣 传 活 动 。第 四 章 党 委 有 关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第 九 条 组 织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14、实 绩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将 党 委 、政府 及 有 关 部 门 贯 彻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情 况 ,以 及 资 源 消 耗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效 益 等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和领 导 干 部 实 绩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作 为 奖 惩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会同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损 害 责 任 追 究 各 项 配 套制 度 。将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纳 入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第 十 条 宣 传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15、 作 职 责 :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部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决6策部署,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第 十 一 条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协 调 推 进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完 善 基 层 环 境 保护 管 理 体 制 ,加 强 环 保 机 构 和 队 伍 建 设 ,科 学 核 定 环 境 保 护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第 五 章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16、第 十 二 条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对 本行 政 区 域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并 监 督实 施 环 保 “三 同 时 ”、排 污 收 费 、总 量 控 制 、污 染 减 排 、区 域 限批 、企 业 环 境 行 为 监 管 、机 动 车 排 气 污 染 管 理 等 环 境 保 护 管理 制 度 ;(二 )参 与 制 定 与 环 境 保 护 有 关 的 经 济 、技 术 和 产 业 政 策 ,拟 订 并 监 督 实 施
17、本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保 护 的 管 理 规 定 ;组 织 编 制本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拟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组 织 拟 订 并 监 督 实 施 重 点 区 域 、流 域 污 染 防 治 规 划 和 饮 用 水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三 )开 展 大 气 、水 、土 壤 等 方 面 环 境 污 染 防 治 监 督 管 理工 作 ,监 督 有 关 单 位 建 立 并 落 实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放 射 性 物质 、危 险 废 物 以 及 噪 声 振 动 、电 磁 辐 射 等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制 度 ;
18、(四 )督 促 各 行 业 企 业 落 实 污 染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组 织 制 定7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重 金 属 污 染 综 合 防 治 、大 气 污 染防 治 、水 污 染 防 治 等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制 度 并 监 督 实 施 ,提 出 实施 考 核 指 标 ,督 查 、督 办 、核 查 各 有 关 单 位 工 作 任 务 的 完 成 情况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总 量 减 排 和 重金 属 污 染 防 治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水 污 染 防 治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等环 境 保
19、护 工 作 考 核 并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五 )编 制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依 法 调 查 处 理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六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环 保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和 环 境 安 全 隐 患 大清 查 大 整 治 行 动 ,查 处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调 查 处 置 各 类 环 境 纠纷 信 访 案 件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组 织 实 施 排 污 申 报 登 记 、重 点污 染 源 环 境 保 护 信 用 管 理 等 各 项 环 境 管 理 制 度 ;(七 )组 织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和 污 染 源 监 督
20、性 监 测 ;对 环 境 质量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评 估 、预 测 预 警 ;负 责 发 布 环 境 质 量 、环 境 监测 等 环 境 信 息 ;(八 )组 织 、指 导 和 协 调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全民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推 动 和 指 导 民 间 环 境 保 护 组 织 工 作 ;(九 )监 督 管 理 医 疗 废 物 收 集 、运 送 、贮 存 、处 置 活 动 中 的环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第 十 三 条 监 察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受 理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对 各 级 政 府
21、 和 负 有 环 境保 护 责 任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法 、失 职 渎 职 等 行 为 的 检 举 或 举 报 ;8(二 )对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生 态 环 境 和 资 源 保 护 职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问 责 ;(三 )参 与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依 纪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监察 对 象 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中 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对 构 成 犯 罪 的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并 对 责 任
22、追 究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四 条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将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展 规 划 ,组 织 拟 订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能 源 资 源 节约 和 综 合 利 用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的 规 划 、政 策 ,协 调 促 进 生 态 经济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二 )落 实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和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建
23、设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手续 ;(三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主 体 功 能 区 划 以 及 节 能 减 排 、可 再 生资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的 综 合 协 调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落 实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的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工 业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备 案 手 续 ;(二 )负 责 制 定 和 发 布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计 划 ,指 导 工 业 企 业节 能 规 范 工 程
24、和 相 关 新 产 品 、新 技 术 、新 设 备 、新 材 料 的 推 广应 用 ;(三 )组 织 编 制 工 业 专 项 规 划 时 ,应 当 根 据 规 划 实 施 后 可能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充 分 采 纳 环 保 部 门 建 议 ,编 写 环 境 影9响 评 价 篇 章 或 说 明 ;(四 )推 进 工 业 领 域 能 源 节 约 、循 环 经 济 、资 源 综 合 利 用和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组 织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产 品 ,积极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指 导 和 督 促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改 造 ;(五 )研 究
25、解 决 企 业 发 展 工 业 和 污 染 防 治 间 协 调 发 展 的 重大 问 题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按 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录 关 闭 、淘 汰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工 艺 、装 备 和 产 品 ;(六 )负 责 工 业 节 能 降 耗 工 作 ;(七 )共 同 开 展 工 业 节 水 工 作 。执 行 国 家 鼓 励 和 淘 汰 的 用水 技 术 、工 艺 、产 品 和 设 备 目 录 ,落 实 上 级 要 求 实 施 高 耗 水 工艺 和 装 备 淘 汰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环 境
26、 保 护 工 作 职 责 :(一 )将 环 境 保 护 与 城 乡 规 划 相 结 合 ,编 制 城 乡 规 划 时 明确 功 能 区 定 位 ,严 格 控 制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二 )对 本 部 门 组 织 的 区 域 、流 域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应 当 在编 制 过 程 或 审 查 中 组 织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编 写 该 规 划 的 环境 保 护 篇 章 或 说 明 ,并 作 为 规 划 草 案 的 组 成 部 分 一 并 报 送 规划 审 批 机 关 。(三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镇 排 水 与 污 水 处 理 的 监 督 管 理工 作
27、 。按 照 城 市 排 水 专 项 规 划 要 求 ,推 进 城 镇 雨 污 分 流 工 程 ,完 善 城 镇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提 高 污 水 收 集 率 ;负 责 城 镇 生 活 污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无 害 化 处 理 及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情 况 的 监管 ;配 合 环 保 部 门 制 定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减 排 计 划 ,负 责 制 定10并 监 督 落 实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城 镇 生 活 源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减排 措 施 ;(四 )负 责 协 调 供 水 部 门 对 环 境 违 法 企 业 依 法 采 取 限
28、 水 、停 水 、断 水 等 措 施 ;(五 )负 责 建 筑 节 能 、绿 色 建 筑 工 作 及 城 镇 节 水 工 作 ;(六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七 )负 责 建 筑 工 地 、市 政 施 工 和 城 区 道 路 扬 尘 污 染 的 监督 管 理 ,防 止 道 路 清 扫 过 程 中 产 生 二 次 扬 尘 污 染 ,负 责 对 相关 路 段 进 行 洒 水 作 业 ;(八 )负 责 对 城 市 建 成 区 露 天 场 所 和 垃 圾 容 器 内 焚 烧 垃 圾 、树 叶 或 其 他 废 弃 物 的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对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29、府 禁 止的 区 域 内 露 天 烧 烤 食 品 或 为 露 天 烧 烤 食 品 提 供 场 地 的 违 法 行为 进 行 查 处 ;(九 )加 强 建 筑 垃 圾 及 工 程 取 、弃 土 密 闭 运 输 的 管 理 ,牵头 查 处 建 筑 垃 圾 及 工 程 取 、弃 土 运 输 车 辆 的 违 法 行 为 ;(十 )负 责 监 督 、指 导 和 协 调 环 卫 部 门 对 生 活 垃 圾 清 扫 、收集 、贮 存 、运 输 和 处 置 的 管 理 工 作 ,对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沿 街 (路 )或 在 垃 圾 容 器 内 焚 烧 废 弃 物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落 实 生 活 垃 圾 运输 车 辆 遮 盖 、密 闭 措 施 ;负 责 废 弃 食 用 油 脂 等 餐 厨 垃 圾 收 集 、运 输 、处 置 的 监 督 管 理 ;加 强 垃 圾 处 理 场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做 好垃 圾 渗 滤 液 处 理 工 作 ,监 督 生 活 垃 圾 和 医 疗 废 物 填 埋 场 正 常运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