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394 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桂国土资发2011115 号):县级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由县级政府自行组织验收。四、行政审批条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
2、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按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主要有:(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二)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
3、本 五、适用范围及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单位。六、申请材料1、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 1 份) ;2、竣工报告(原件 1 份) ;3、监理报告(原件 1 份) ;4、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或合同书(原件 1 份) ;5、各参建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1 份) ;6、监测、检测试验报告或资料(原件 1 份) ;7、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原件 1 份) ;8、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记录(原件 1 份) ;9、测量放线记录(原件 1 份)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 1 份) ;11、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原件 1 份) ;12、工
4、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原件 1 份) ;13、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原件 1 份) ;14、施工单位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原件 1 份) ;15、项目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原件 1 份) ;16 工程预算书及其审计(评审)报告书(原件 1 份) ;七、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 0772-4366875、0772-4350789;监督电话:0772-4360877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局分管领导、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 1 个工作日)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同意的,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主办股室汇总会审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限 1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主办股室组织专家对送交材料进行审查(限 2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主办股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到现场验收后提出审查意见(30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