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申请人(债权人): 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被申请人(债务人): 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将(2017)浙 执 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事实与理由申请人 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于207年 月 日作出(2016)浙xx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运代理费 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愿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17年2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浙 执 号)。但 海事法院执行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申请人也不予配合对其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此外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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