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用于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勤指挥用车。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