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府规20101号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2.1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