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和销货台帐台帐。 第三条 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规格(品种)、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销货时,按照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填制,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提供给进货商。食品批发单位和购货者实行台帐建立模式,即进货商将批发商开具的销售票据粘贴成进货台帐。 第九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