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行为,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履约评价,并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三条【评价原则】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第四条【评价依据】 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五条【评价内容】 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