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 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 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 承包商的特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