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最新城乡规划管理四十三条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和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文化传承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的总目标。第四条 市、县政府应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市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委员议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审议以下事项:(一)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城乡规划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