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单位投保环责险有何意义? 今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正式实施。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在固体废物领域被强制。 所谓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因其污染环境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现实中,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环境突发事故,往往会因企业停产乃至破产倒闭等而无法支付赔偿费用,结果给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企业只要投保了环责险,实际上也就等于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权益保护机制。如此一来,若再遭遇环境事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保险机构承担,企业只需负担一定的保费支出。 遗憾的是,即便是如此简单的制度安排,仍然无法激起一些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因为对于它们来说,保费负担与赔偿激励不相容,且事故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以致于投保环责险并不能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借政府之力强制企业投保,有助于填补环责险有效需求不足缺口,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权益保护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