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及计算标准来源:胡见荣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12月31日浏览:31999 次 生命损害赔偿健康损害赔偿身体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指南一、现行有关的规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