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总结 1巴塞尔公约(1989年)列举了45类应加以控制的废物以及具有的14种危险特性(包括爆炸物、易燃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液体或废物、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氧化性、有机过氧化物、急性毒性、传染性物质、腐蚀性、同空气或水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延迟或慢性毒性、生态毒性及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等)。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危险废物是指除生活垃圾和放射性废物之外的.由于数量、物理化学性质或传染性,当未进行适当的处理、存放、运输或处置时,会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废物。 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安全生产法有危险物品的概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有危险货物的概念,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的概念以及固废法中危险废物的概念。 我国法律下存在“危险品”、“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危险废物”、“电子废物”等多个概念(以下统称为“危险品”)。广义来说,并不存在统一的“危险品”的定义。